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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湖北日報訊 記者張輝
  記者: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“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、循環發展、低碳法治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,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,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”,你長期從事環境資源法的研究,對此有何新的理解?
 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、法學專家呂忠梅:這對於完善現行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是“春風”,更為生態法治建設描繪了路線圖。現時我國的環境法已經開始長出了“牙齒”,不再“疲軟”。但也清醒地看到,現有的生態環境立法遠未形成完善的法治體系、環境執法不嚴、環境司法功能發揮不足、社會公眾的環境法治意識不強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,需要法治的落實再硬一些。
  記者:從我省實踐看,“用最嚴格的制度、最嚴厲措施”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。我們還需要做些什麼?
  呂忠梅:環境污染引發的問題是科學的問題,也是社會問題,更是民生非常關註的問題,直接影響“美麗中國”建設。讓“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”政策落地,當務之急是加強環保領域的依法行政,尤其是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和執法能力建設,轉變考評體制;重要的是完善生態環境立法,切實提高環境立法質量。
  具體來說有這樣四點:制定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應提上議事日程,迅速修訂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等,將政府對環境質量負總責、企業承擔環境保護主體責任、公民享有環境保護權利義務的各項制度安排加以落實;建立完善的環境法律責任追究制度,加大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懲處力度,加強對農村和農業的環境保護;建立政府官員生態環境保護終身追責制度,建立對企業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的行政責任、民事責任、刑事責任追究制度;建立環境公益訴訟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、環境與健康風險預防、綠色GDP核算制度、對企業污染按日計罰制度等。通過這樣的作為,把與建設“美麗中國”等相關的要求變成法律制度安排,確保“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”的可實施性。
  (原標題:呂忠梅:大幅度提高環保違法成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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